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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拟将婚前一方贷款购房认定为个人财产

发布者 :亿彩网集团     发布时间 :2010-11-17 09:08:25
    昨天 ,最高法院公布《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解释(三)》征求意见稿(以下简称《解释三》) ,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——房产 、孩子 、外遇等全部涉及 。


婚前买房可能属个人

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 。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 、还房贷 ,离婚后 ,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 。据有关部门统计 ,房产归属是“恐婚族”最大担忧 ,法院调研也发现 ,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。

《解释三》对此规定 ,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,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,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 ,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。

此外 ,《解释三》还规定,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,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,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。

如此规定 ,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 。不过有婚姻专家担心 ,这样规定很容易导致离婚攀升 。据了解 ,日本购房 ,房贷几乎伴随购房者一生,如果离婚 ,女方甚至可以获得70%的房产 ,这样“显失公平”的法律 ,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 。“虽然财产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 ,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 ,特别是80后冲动性婚姻增多 ,再免除其经济顾虑 ,有所商榷 。”

女性中止妊娠将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

“生育权”曾引起很大的争议 ,现有的《婚姻法》 ,并没有单独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或说明 。

《解释三》规定 ,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 ,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,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 ,法院应准予离婚 。这一规定放宽了离婚门槛 。

对此 ,有法官表态“未尝不是一件好事” 。实际案例中 ,法院虽然判定不准离婚 ,但很多不孕妻子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 ,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 。

不过 ,第十条还规定 ,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 ,法院不予支持 ,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。

第三者索要补偿 ,法院将不支持

外遇 ,一直是婚姻的致命伤 ,“小三” 、“二奶”甚至成为了近年的流行语 。

《解释三》第二条对此做了特别规定 :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,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 ,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 ,法院不予支持 ;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 ,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。 这表明为了摆脱“小三”而达成的“分手协议”是无效的 。例如男方包养“二奶” ,如果双方约定分手费10万元 ,那么 ,男方不付钱 ,女方也无权提起诉讼 ,但如果男方已经支付了分手费又后悔的 ,法院同样不予受理 。这样规定 ,能够有效遏制“拜金傍大款”的不正之风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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